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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威胁对方给分手费算敲诈勒索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14:32)    点击:256

  

  分手时如果用威胁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会根据敲诈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来判断具体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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