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被骗,报案后行为人出现算报假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14:34) 点击:614 |
如果当事人所发现的种种情况均呈现出行为人诈骗逃跑事实的可能性,则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哪怕事后行为人又出现并证实并无欺诈想法,只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没有虚构事实,就不能算报假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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