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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被砍伤,现还能追究侵害人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14:37)    点击:586

  

  两年前被砍伤,两年后,被侵害人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对侵害人进行刑事处罚;但不能再主张侵害人给予民事损害赔偿。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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